認識GPA暨各國政府採購相關規定
政府採購協定整體架構
政府採購協定之主要內容包括兩大部分:第一大部分為協定條文本身,第二大部分則為各締約會員體依據本協定所承諾 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清單,及發布政府採購資訊之刊物清單。政府採購協定第一大部分,包括序文及二十四條條文,其主要協定項目如下:
(一) 適用對象及範圍;
(二) 適用案件、門檻金額、案件金額之計算;
(三) 國民待遇與不歧視原則、招標、邀標公告與公開決標等方式;
(四) 國與國間之爭端解決;
(五) 對開發中國家之特別或差別待遇;
(六) 鼓勵非締約會員體採取透明化措施;
(七) 生效日期及加入條件等協定條文。
第二大部分為締約會員體依據本協定所承諾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清單,及發布政府採購資訊之刊物清單,統稱為本協定 之附錄(Appendix),並依其性質分為四個附錄,其主要內容分別為:
(一) 附錄一(Appendix I):詳列承諾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清單,包括五個附件(Annex)及一個附註(General Note)。 其中Annex1~ 表列開放採購的機關;Annex ~ 表列開放採購的服務與工程項目及金額門檻。至於貨品採購,則採負面列 表,除少數保留項目外,其餘均開放。
(二) 附錄二(Appendix II):詳列發布政府採購招標與決標資訊之刊物名稱。
(三) 附錄三(Appendix III):詳列發布政府採購契約供應廠商名單資訊之刊物名稱。
(四) 附錄四(Appendix IV):詳列發布政府採購法令、司法判決、規定、程序之刊物名稱。

各國政府採購相關規範
美國聯邦政府採購相關規範
(一) 美國適用政府採購協定的範圍
-
1. 適用機關:包括美國聯邦政府機關以及 7個州在內之政府部門、部分港口、電力及水利能源管理機構等。
-
2. 門檻金額:
註:1SDRs=1.471080 USD(資料來源:2010年5月26日IMF數據)聯邦政府機關 州政府單位 其他事業機構 貨品 13萬SDRs 35.5萬SDRs 40萬SDRs 服務 13萬SDRs 35.5萬SDRs 40萬SDRs 工程 500萬SDRs - 3. 排除清單項目:
(1) 少數民族及小型企業有關貨品、服務及工程之所有採購案皆不開放。
(2) 聯邦機關:保留部分國防產品及特殊金屬產品。
(3) 地方機關:
A. 與補助貧困地區、少數民族、殘障退伍軍人、婦女企業相關之採購案;
B. 聯邦補助之大眾運輸及高速公路計畫;
C. 德拉瓦州(Delaware)等1 州之建築用鋼、車輛及煤等採購案;
D. 其他機關:聯邦補助之機場興建計畫。
(二) 美國政府採購法規及資訊查詢管道
美國「聯邦採購法」(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簡稱FAR)規定,所有擬參與美國聯邦政府採購市場之國內外廠商, 須先申請採購交易所需之「D&B環球辨別碼」(Data Universal Numbering System,簡稱DUNS,網址:http://fedgov. dnb.com/webform)及「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商業暨政府機構代碼」(NATO Commercial and Government Entity Code,簡 稱NCAGE),網址:http://nmcrlplus.namsa.nato.int),並向「美國中央承包商系統」(Central Contractor Registration System,簡稱CCR,網址:http://www.ccr.gov)進行登記後,始能參與後續投標及簽約等相關採購作業。 廠商可多利用下列網站查詢美國聯邦政府採購各類相關資訊:- 美國聯邦政府採購法規 https://www.acquisition.gov/far/ ;
- 美國聯邦政府採購資訊整合平台(Intergrated Acquisition Environmnet,簡稱IAE,網址:http://www.acquisition.gov);
- 美國各州州政府採購聯合機構(National Institute of Governmental Purchasing,簡稱NIGP,網址:http://www.nigp. org/eweb);
- 美國聯邦商業機會組織(Federal Business Opportunities,簡稱FBO,網址:https://www.fbo.gov)之採購商情;
- 聯邦採購資訊整合系統(Federal Procurement Data System,簡稱FPDS,網址:http://fpds.gas.gov)提供之各年度採購 案件統計報告;
- 美國聯邦總務署(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簡稱GSA,網址:http://www.gsa.gov)所登列之政府採購相關政策 報導。
加拿大政府採購相關規範
(一) 加拿大適用政府採購協定的範圍
-
1. 適用機關:包括 個聯邦政府機關及 個事業單位,包括郵政、鐵路、航運、鑄幣廠、美術館、國家藝廊、
國防工程公司等事業單位。 -
2. 門檻金額:(加拿大省級機關因未提出機關清單而未開放)
註:1SDRs=1.471080 USD(資料來源:2010年5月26日IMF數據)聯邦政府機關 省級政府機關 貨品 13萬SDRs 35.5萬SDRs 服務 13萬SDRs 35.5萬SDRs 工程 500萬SDRs - 3. 排除清單項目:
(1) 一般排除項目包括:
A. 造船及其修繕;
B. 都會區鐵道交通及其所需之系統設計、原料、零件及相關之鋼鐵品;
C. 有關FSC(Federal Supply Classification)第 章,通信偵測用器材之通訊、偵測、雷達系統等;
D. 小型及少數族裔事業之援助計畫(set-asides);
E. 農業促進(Agriculture Promotion)或人道計畫;
F. 戰略儲油;
G. 維護核能原料及科技之國家安全相關領域。
(2) 服務類之排除項目包括部分與政府研發相關之設施管理及營運、鑄幣、公用事業、國防部、海岸巡防隊及皇家騎警隊未正面表列開放者、印刷出版、海外部隊、機場、通訊及飛彈設施相關之工程及設施、造船及其修繕相關服務、以及因採購合約所衍生之運輸服務等。
(3) 工程類之排除項目為交通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招標之工程及疏濬(dredging)。
(二) 加拿大政府採購程序
加拿大政府採購在「公開透明化」及「不歧視待遇」等原則規範下,進行採購事宜;根據加拿大政府資料顯示,加拿大政府年度採購各類型貨品及服務總金額約17 億美元,採購項目包括辦公室紙張文具用品、電腦軟硬體、電子及航太零件、資訊通訊產品及海洋科技設備等各項公共部門所需之產品,以及工程營建服務、資訊網路服務及一般服務等;全國各地約有 個部門、辦事處、子公司和特別辦事處等專司加拿大政府採購事宜。 有關於加拿大政府採購程序,基本上,加拿大聯邦、省及市等三級政府分別有其專門負責採購貨品及服務之部門,一般來說,聯邦和各省政府的採購金額較大。關於加拿大政府採購之標案等資訊可由MERX網站(Electronic Tendering Services,網址為http://www.merx.com/ )獲得,該網站為加拿大政府電子採購投標服務網,專門公布加拿大政府之標案及採購資訊;而有關已決標案件等資料,則由Contracts Canada之網站蒐集,其網址為:http://csi.contractscanada.gc.ca/ 。 加拿大政府之採購作業均依循「北美自由貿易協議(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NAFTA)」、「政府採購協定」和「國內貿易協定(AIT)」的規範,進行公開及公平的採購程序。其中Contracts Canada是介於各政府部門間,負責改進和簡化各供應商對聯邦政府的買賣程序及合約資訊的維護。 「加拿大公共工程與政府服務部(Pu b l i c Wo r k s a n d Government Services Canada,簡稱PWGSC)」為加拿大政府辦理採購事務之最主要單位,根據PWGSC資料統計,該單位年度採購逾1萬7,000項貨品/服務,發包約 萬件採購合約,年度採購金額達100億加幣。該部門採購程序及相關規定如下:1. 採購程序及方式
當各政府部門或辦事處遞送一份採購申請書至PWGSC,PWGSC會根據貨品/服務要求內容的不同,視情況分發至 PWGSC總部或分部辦公室負責處理採購事宜。另外,視採購金額大小、產品種類及規格的不同,或基於合同的特殊要求, PWGSC的採購方式亦有多種,計有以下6種方式:- 電話採購 (Telephone Buy, T-buy);
- 詢價 (Request for Quotation, RFQ);
- 邀標 (Invitation to Tender, ITT);
- 徵求企劃書 (Request for Proposal, RFP);
- 供貨邀約 (Request for Standing Offer, RFSO);
- 徵求供貨安排 (Request for Supply Arrangement, RFSA)。
2. 採購金額規定
依據法規,所有聯邦政府採購事宜,就貨品部份,其採購金額在 5,000加幣以內者,允許各部門自行採購;然採購金額逾 5,000加幣者,必須委交由PWGSC統籌辦理。另就服務方面,採購金額在10萬加幣以下者,各部門可自行洽購;逾此金額者,則須委交PWGSC統籌採購事宜。另外,依據不同類別標案規定門檻金額,一旦超過門檻金額之標案均須公開招標:- 一般貨品及服務(Good and Service)金額超過 2萬 5,000加幣;
- 建築工程諮詢服務(Architectural and engineering consulting services)金額超過7萬 2,000加幣;
- 不動產有關之服務項目(Services related to real property)超過8萬 9,000加幣;
- 工程(Construction)超過10萬加幣。
一般而言,加拿大政府於採購程序中,大多利用網路公開招標;目前,PWGSC已全權授予MERX負責電子招標的服務,於其網站公布加拿大政府所有標案及採購資訊。MERX電子採購投標服務係加拿大政府委託民間業者所設立之電子服務網站,提供加拿大政府採購之網路訊息及相關服務,該網站使用者可概分為網路會員用戶及單次使用顧客兩種,一般而言,網路會員用戶所享有服務項目較週全。
3. 供應商登錄
供應商可在前述之Contracts Canada網上登記,成為一個合格的供應商(包括貨品和服務),此類註冊資料庫稱為「Supplier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簡稱SRI」;一旦登錄後,加拿大各級政府會依據採購項目,分別與登錄之供應商連繫標案事宜。 另據PWGSC專家表示,遴選契約商原則將視貨品或服務項目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基本上可區分3類:(1) 價格標(Lowest Price)廠商;
(2) 資格標(Highest Rated within Budget)廠商;
( 3) 最有利標(The Most Advantageous)廠商。
(資料來源:駐多倫多台灣貿易中心)
歐洲地區政府採購相關規範
歐洲地區當中,歐盟的 7個會員、歐盟執委會本身,以及非歐盟會員的挪威、冰島、瑞士、荷屬阿魯巴、列支登斯敦等國皆為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體。而未加入政府採購協定的WTO會員或甚至非WTO會員,如果其政府採購案件有使用到歐洲地區的國際組織之融資方案(如俄羅斯、烏克蘭、土耳其等),根據提供融資者的採購政策與規章,也適用政府採購協定的準則。 國際機構本身的採購,等同於政府採購,而國際組織提供資金協助的採購案,縱使採購國不是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體,只要提供融資的國際組織指定,也可適用政府採購協定。包括下列各單位之採購:- 歐盟(European Union,簡稱EU)各會員;
-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簡稱EC)及其所轄的次級單位;
- 歐洲經濟區(European Economic Area,簡稱EEA):挪威、冰島、瑞士、荷屬阿魯巴、列支登斯敦;
- 歐洲中央銀行(European Central Bank,簡稱ECB) 融資的案件;
-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EBRD)融資的案件;
- 歐洲投資銀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EIB)融資的案件;
- External aid and European Development Fund的採購案;
(一) 歐洲地區政府採購法規
歐洲地區包括歐盟會員與非歐盟會員,各國政府採購所遵循的法律規章,以該國是否為歐盟會員,或是否為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體而有相當大的區別。與歐洲地區政府採購相關的法令規章如下:- 國際條約或協定;
- 政府採購協定;
- 歐盟有關內部市場與基本原則的基本法規;
- 歐盟執委會及歐洲經濟區頒布的採購指令(Procurement Directives);
- 各國制定之採購法。
| 機構名稱 | 網址 |
EU: Policy on Public Procurement |
http://europa.eu/pol/singl/index_en.htm http://europa.eu/publicprocurement/ index_en.htm |
NUTS: Nomenclature of territorial units for statistics/Statistical Regions of Europe |
http://ec.europa.eu/eurostat/ramon/nuts/ basicnuts_regions_en.html |
Single European market: Public procurement |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 publicprocurement/index_en.htm |
IDABC: nteroperable Delivery of European eGovernment Services to public Administrations, Businesses and Citizens. |
http://ec.europa.eu/idabc/eprocurement |
PPN: European Public Procurement Network |
http://www.publicprocurementnetwork.org |
SME portal: access to information to Europe's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
http://ec.europa.eu/enterprise/sme/ index_en.htm |
Solvit: nternal Market Problem Solving System |
http://ec.europa.eu/solvit/site/index_en.htm |
Your Europe -Business: to carry out company business in another country |
http://ec.europa.eu/youreurope/nav/en/ business/index.html |
PLAN Net work: Procurement Law Academic Network |
http://www.planpublicprocurement.org/main/ |
(二) 歐盟地區適用政府採購協定的範圍
-
1. 適用機關:歐盟 7個會員,以及挪威、冰島、瑞士、荷屬阿魯巴、列支登斯敦等國之中央級政府與地方政府。
-
2. 門檻金額:
註:1SDRs=1.471080 USD(資料來源:2010年5月26日IMF數據)中央政府機關 地方政府機關 貨品 13萬SDRs 20萬SDRs 服務 13萬SDRs 20萬SDRs 工程 500萬SDRs
(三) 歐盟地區政府採購之相關統計
依據WTO秘書處報告,2006 年開始,所有歐盟會員之政府採購招標案件,依規定必須上網公告,開放給其他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體參與投標,每年總採購金額約達4,287億美元。(四) 歐盟地區採購程序e化趨勢(e-Procurement)
有鑒於歐盟地區政府採購市場高達其GDP之16.3%,故亟力完成政府採購內部系統整合,及運用IT科技以降低政府採購成本、提高效率及去除貿易障礙,並於2004年公布政府採購e化行動計畫,到2006年各會員國都已完成政府採購e化的建置。依據該行動計畫架構,歐盟執委會頒布了「政府採購新指令」及其「施行要項」,其中了包括招標公告、領標、投標及重新競標(re-opening of competition)等e化過程之規定。至於其他有關政府採購e化之事項,如電子發票及電子付費系統等,則已規定於各行動計劃。
(五) 各國其他特殊規定
1. 義大利:過去在工程採購上,不容許採用「最經濟有利標(Most Economic Advantageous Criterion)」,後來經歐洲法庭的判決,而取消此限制;2. 英國:「最經濟有利標」被廣泛採用為決標標準;
3. 奧地利:只有在對品質的標準描述得相當明確時,才可以採用「最低價標」;
4. 愛爾蘭:較為複雜的案件中,「最經濟有利標」是最普遍的作法。
5. 許多國家設有類似我國中央信託局或物資局等代為採購機構,這些機構通稱為Central Purchase Bodies或代表國內某一機構採購、或統合某些機構對貨品、工程與服務的需求,而規劃出整套採購案,例如義大利的CONSIP、英國的OGC BuyingSolutions及法國的UGAP等。
雖然歐盟執委會的指令(EC Directives)沒有特別規定,但是各國對自己的政府採購案,都設有獨立的評審委員會。如義大利規定審標委員會不得超過5人,當中必須包括專家,並排除利益相關人。英國規定審標委員會必須包括外聘學者專家,並排除利益相關人。
日本政府採購相關規範
(一) 日本適用政府採購協定的範圍
-
1. 適用機關:中央政府機關、地方政府機關、其他機構如:公營公司與獨立行政機構。
-
2. 門檻金額:
註:1SDRs=1.471080 USD(資料來源:2010年5月26日IMF數據)中央政府機關 地方政府機關 其他事業機構 貨品 10萬SDRs 20萬SDRs 10萬SDRs 服務 10萬SDRs 20萬SDRs 10萬SDRs 與營建有關
之服務45萬SDRs 150萬SDRs 45萬SDRs 工程 450萬SDRs 1,500萬SDRs 1,500萬SDRs - 3. 排除清單項目:
原則上,日本對於有關交通運輸營運安全設備、電力輸送設備、國土地質調查、廣告工程及不動產等專業服務、電子通 訊營運安全設備、郵件遞送服務、涉及機密資訊之出版及印刷服務等,均列為排除項目。
(二) 日本政府採購之相關統計
依據日本內閣府秘書處統計資料顯示,日本對其他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體開放投標之決標件數中,由外商得標之案件(不包含營建服務業及地方政府之採購案),屬貨品類案件之比例為11%,屬服務及工程服務類案件之比例為4.9%。 以決標金額規模來看,日本年度對其他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體開放投標之總決標金額約為268億美元(不包含營建服務業及地方政府之採購案)。其中,政府採購協定適用機關之財務、服務及工程類採購,由外商得標之金額占總決標金額之比例為8.7%。(三) 參與競標資格審查及資訊取得管道
為參與公開競標及限制性競標,原則上須接受由採購機關進行之資格審查並加入該機關所制定之競標者名單。1. 申請資格審查時所需之基本資料
- 競標參加資格審查申請書;
- 營業登記證、身份證明書或同等證明文件;
- 營業證明;
- 財務報表;
- 納稅證明書或同等證明文件。
2. 資訊取得管道
日本政府採購資訊窗口:日本貿易振興機構(JETRO) - 貿易投資資訊中心 貿易投資資訊課Tel: 81-3 -3582 - 6270
Fax: 81-3 -3582 -5662
http://www .jetro.go.jp/cgi-bin/gov/govj0101.cgi (資料來源:駐福岡台灣貿易中心)
韓國政府採購相關規範
韓國適用政府採購協定的範圍,包括4,917個政府機關、6,610個地方自治團體及1萬713個教育機構,均需經由韓國調達廳公告及採購。此外,韓國調達廳亦鼓勵一般公共機關(841個)及其他私人機構(目前有1萬6,039家加入登記)視需要登記公告及採購。(一) 門檻金額
| 中央政府機關 | 地方政府機關 | 其他事業機構 | |
| 貨品 | 13萬SDRs | 20萬SDRs | 45萬SDRs |
| 服務 | 13萬SDRs | 20萬SDRs | 45萬SDRs |
| 工程 | 500萬SDRs | 1,500萬SDRs | 1,500萬SDRs |
(二) 排除清單項目
1. 有關中央政府機關部分,排除項目包括:
(1)屬轉售或生產以銷售為目的所需之服務及貨品之採購;(2)依「國家契約法」及同法施行令之規定,相關限制性招標及保留中小企業招標採購「糧穀管理法」、「農水產品流通、 價格安定法」、「畜產法」所稱之農水畜牧產品;
(3)韓國於加入政府採購協定生效之日起 年內,依「航空宇宙產業育成法」,相關之人造衛星之採購不適用;
(4)韓國軍需本部視為國防部之一部分,國防部之採購於 韓國簽訂之政府採購協定第23條第1項之規定僅限於FSC分類項 目,相關之服務及工程採購亦限與國家安全及國防無關之採購。
2. 有關地方政府機關部分,排除項目包括:
(1) 屬轉售或生產以銷售為目的所需之服務及貨品之採購;(2)依地方財政法及其施行令相關限制性招標及保留中小企業採購部分;
(3)加入政府採購協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依「航空宇宙產業育成法」,相關之人造衛星之採購不適用。
3. 有關其他公共機關部分,排除項目包括:
(1)屬轉售或生產以銷售為目的所需之服務及貨品之採購。(2)依「政府投資機關管理基本法」及「政府投資機關會計規定辦理之相關限制性招標及保留中小企業採購部分。
(3)加入政府採購協定生效之日起 年內,依「航空宇宙產業育成法」,相關之人造衛星之採購不適用。 (資料來源:駐韓國代表處經濟組)
新加坡政府採購相關規範
(一) 新加坡適用政府採購協定的範圍
依據新加坡加入政府採購協定所作之承諾,新加坡政府相關單位之採購契約金額如達下列門檻金額則受到政府採購協定規範:| 中央政府機關 | 其他事業機構 | |
| 貨品 | 13萬SDRs | 40萬SDRs |
| 服務 | 13萬SDRs | 40萬SDRs |
| 工程 | 500萬SDRs | |
(二) 新加坡政府採購法規
1.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每一外國公司在星國成立辦公室及開始執行商業行為前,必須提供相關資料 向主管登記機關註冊。2. 新加坡會計及公司管理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簡稱ACRA)之公司登記註冊與參與 標案為互為獨立,除非標案特別要求,參與貨品與服務採購前或履約前不必完成ACRA之公司登記註冊。
3. 政府供應商登錄(Expediture and Procurement Policies Unit registration,簡稱EPPU登錄)與新加坡建設局登錄 (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Authority registration,簡稱BCA登錄),用於證明供應商能力,評估準則著重於供應 商的信用與穩定性,其性質與ACRA之公司登記註冊不同。另,GTP登錄(GeBIZ Trading Partner registration) 之目的為使用星國政府採購網站(GeBiz Partnet,網址:http://www.gebiz.gov.sg/ )查詢並回應採購商機,GTP登 錄與EPPU登錄、BCA登錄以及ACRA公司登記註冊彼此互為獨立。
4. 一般而言,供應商在參與標案前不必完成EPPU與BCA登錄,供應商的能力判別不僅以是否完成登錄為依據,然而,EPPU與BCA登錄將有助於顯示供應商的能力,因此仍建議供應商在參與標案前完成EPPU與BCA登錄。如果供應商於截標日前仍未完成EPPU與BCA登錄審核,可在投標書中檢附EPPU與BCA登錄註冊費收據。 (資料來源: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
香港政府採購相關規範
(一) 香港適用政府採購協定的範圍
1997年5月20日,香港加入政府採購協定,回歸中國後,香港現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繼續其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體身份。依據香港加入政府採購協定所作之承諾,香港政府相關單位之採購契約金額如達下列門檻金額則受到政府採購協定規範:| 中央政府機關 | 其他事業機構 | |
| 貨品 | 13萬SDRs | 40萬SDRs |
| 服務 | 13萬SDRs | 40萬SDRs |
| 工程 | 500萬SDRs | |
(二) 香港政府採購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香港政府採購程序受《公共財政條例》的物料供應及採購條例所規範,而這些條例會隨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不時公告的財務通告更新。有關條例及通告所規定的程序,與政府採購協定的規定完全一致。物料供應及採購條例涵蓋除土地及建築物外,所有為 政府採購或取得的貨品,以及承辦商為政府及代表政府提供的服務,包括建造及各類工程計劃皆包括在內。(三) 香港政府採購程序
1. 招標公告
廠商可至香港「政府物流服務署電子投標箱」(e-Tender Box,簡稱ETB,網址:http://www.gldetb.gov.hk)檢視香港政府 的招標公告,及進一步註冊成為ETB網站會員,即可下載電子標書,進行線上投標作業。另也可以註冊成為香港「政府物流服務署供應商」,成為香港政府核可之供應商,提高成功爭取政府採購標案之機率。一般而言,香港政府採購招標會讓投標者最少有 個星期的時間來提交投標書。如為符合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案,則接受 投標時間,至少有 0日。若情況異常迫切,採購部門須預先得到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批准,才可縮短接受投標的時間。
2. 招標文件及規格
招標文件內容包括標準合約表格,涵蓋招標及合約規定的一般事項、特別條件、詳細價目附表、額外資料,以及適用於單一特殊合約的指引。3. 付款條款
詳細的付款條款和辦法皆明載於招標文件。香港供應商通常會以支票付款;海外供應商,則會以電匯、銀行匯票或信用狀付款。若是貨品供應合約,通常會在收貨時付款;但若是高價和複雜的合約,則可能會根據服務表現達成目標分階段付款。(資料來源:香港政府物流服務署)
以色列政府採購相關規範
(一) 以色列適用政府採購協定的範圍
依據以色列加入政府採購協定所作之承諾,以色列政府相關單位之採購契約金額如達下列門檻金額則受到政府採購協定規範:| 中央政府機關 | 地方政府機關 | 其他事業機構 | |
| 貨品 | 13萬SDRs | 25萬SDRs | 35.5萬SDRs |
| 服務 | 13萬SDRs | 25萬SDRs | 35.5萬SDRs |
| 工程 | 850萬SDRs | ||
(二) 以色列政府採購之主管單位
負責以色列政府採購事業的主管單位為以色列工貿部工業合作局(Industrial Cooperation Authority),外國公司與以色列間之合作可透過和以色列公司進行分包、採購產品服務、投資、研發合作或技術移轉等方式進行。以色列政府採購招標單位在與外國得標廠商簽約前,須先經該局核准始得進行簽約事宜,對於未遵守上述法令相關規定的招標合約,以色列財政部會計總長及工貿部工業合作局有權予以中止。(三) 以色列政府採購資訊透明化情形
以色列政府雖設有中央政府採購招標網站(http://www.info.gov.il/LAPAMEng/Tenders/),惟因在該網站登錄招標資訊需繳納費用及其他原因,以色列中央政府各部會均未在該網站公告英文招標資訊。目前以色列政府及國營企業中僅國家基礎建設部(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Infrastructure,網址: http://www.mni.gov.il/mni/en-US/Tenders.htm )及以色列電力公司(Israel Electric Corp.,網址:http://michraz-x.i-ecnet.co.il/version-0 /start01.asp )等在其網站刊登英文招標資訊,另以色列電力公司、海法港公司等亦不定期在Jerusalem Post等當地英文報紙刊登採購招標資訊。(四) 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體廠商享有之優惠待遇
以色列在1994年加入政府採購協定時,以小型經濟體之身分爭取到可實施政府採購補償交易(註3)之待遇。根據以色列與WTO達成之協議,在其加入政府採購協定的最初5年,以色列政府向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體採購貨品或服務案件之補償交易金額占契約金額之比例為35%,第6年開始降為30%。 該協議業於2006年到期,在以色列政府力爭之後,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體同意以色列政府可繼續實施補償交易,惟2006 年至2008年期間補償交易占政府採購契約金額比例須降至28%,2009年起將續調降至20%。註:補償交易(Compensation Trade),一般是指一方在信貸的基礎上,從國外另一方買進機器、設備、技術、原材料或勞務,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用其生產的產品、其他商品或勞務,分期清償貸款的一種貿易方式。
(五) 以色列政府採購案之強制性工業合作規定
以色列於1992年制定「強制性招標法」(Mandatory Tenders Law)規範政府採購事宜,並授權以色列財政部制定相關法令(須經以色列國會同意)以執行該法。依據以色列國會於2007年3月間通過「強制性招標法令-強制性工業合作」(Mandatory Tenders Regulations, Mandatory Industrial Cooperation)規定,以色列政府、國營公司、隸屬地方政府公司及健保基金等向外國公司採購產品、服務或工程之契約價格超過2,500萬以幣,或該採購契約簽約日期5年內另締約,後續採購契約價格超過50萬以幣者,除該法令所列例外情形(例如進行合作將影響採購單位履行其法定義務、採購案之締約象徵商業或政治上重大突破、基於國家安全理由須進行的軍事採購、接受外國軍援經費之軍事採購等)外,均須就契約價值的35%進行合作(即所謂之補償交易),以色列國防部向外國公司採購案件則須就契約價值的50%進行合作。(資料來源:駐以色列代表處經濟組)





